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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小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以下內容來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大眾創業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2017年7月版)》;具體優惠政策如下: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不限制、不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其中,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派遣的職工人數。
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賽季開始+賽季結束)÷2。
年平均值=每個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應稅收入: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和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