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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相關內容解釋如下:
一、介紹背景。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統一規范了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但未對稅前扣除憑證作出系統規定和具體說明。實踐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然而,雙方之間存在分散的管理規定和分歧。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以下簡稱“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意義。
稅前扣除憑證有多種類型、來源和情況。《辦法》從統一認識、易于判斷、便于操作的角度,明確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相關概念、適用范圍、管理原則、種類、基本情況稅務處理和特殊情況稅務處理。同時,《辦法》始終貫穿“管放結合、優化服務”的理念,將對推動稅務系統“精簡行政、下放權力、強化監管、提升服務”改革精神的深入落實起到積極作用。一是《辦法》明確收據、內部憑證、分割票據等也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將減輕納稅人的稅負。二是《辦法》詳細規定了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內容、取得時間、更換和置換要求,有利于企業加強自身財務管理和內控管理,降低稅收風險。三是針對企業未取得外部證明或取得不符合規定的外部證明的事實,《辦法》規定了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補救措施。
三.主要內容。
(1)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的主要納稅人是《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
(2)基本原則。
由于稅前扣除憑證難以一一列出,有助于消除爭議,保證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遵循和規范處理。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相關性原則。真實性是基礎。如果企業的經濟業務和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不會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而合法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和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時。,且其與支出相關并具有證明力,能否作為企業支出稅前扣除的證明材料。
(3)稅前扣除憑證與稅前扣除的關系。
稅前扣除憑證是企業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費用的依據。企業支出稅前扣除的范圍和標準,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稅前扣除憑證與相關數據的關系。
企業在經營活動和經濟往來中往往伴隨著合同協議、付款憑證等相關材料,在某些情況下,它們是支出的依據,如法院出具的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的裁判文書。上述信息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企業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保管責任,以備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機構或人員核查。
(5)稅前扣除憑證的種類。
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來源,《辦法》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根據國家會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在發生費用時,為核算費用而填制的原始會計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工資單等原始會計憑證均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指企業在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中取得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開具的發票、財務票據、完稅憑證、分割票據和收據。其中,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
(6)取得稅前扣除證明的時間要求。
企業發生支出時,應取得符合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但考慮到在某些情況下,企業可能需要對符合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進行補充和更換,因此,《辦法》規定,企業應在當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符合要求的稅前扣除憑證。
(七)對外憑證的稅務處理。
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的,可以在稅前扣除相應費用。取得但未取得發票和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不符合規定的外部憑證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最終結算期結束前的稅務處理。
(1)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如能補發或更換,可在稅前扣除相應費用。
(2)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因對方營業執照被注銷或注銷、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賬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發或更換的,經相關數據確認支出真實性后,可在稅前扣除相應支出。
(3)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未重新開具或更換,且相關數據未驗證支出真實性的,相應支出在其發生年度不得稅前扣除。
2.最終結算期后的稅務處理。
(1)由于某種原因(如購銷合同、工程糾紛等。),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或其他外部憑證,且企業未主動進行稅前扣除的,相應支出可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發票和其他外部憑證后追溯至支出年度扣除,追溯扣除期限不超過5年。其中,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因對方營業執照被注銷或注銷、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發或更換的,相應支出也可追溯扣除至支出發生當年,追溯扣除期限不超過5年。
(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但未取得,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等外部憑證的,企業可以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齊、更換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根據《辦法》第十四條以相關數據核實支出的真實性,相應支出可以在其發生年度稅前扣除。否則,該支出不得在其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溯扣除。
(八)特殊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使用稅控系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規定的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含分公司)印制的鐵路票據。
2.企業在中國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中《貨物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清單》附件規定的非應稅項目,如果能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開具發票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Ps:《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